北京星选科技有限公司与陈玉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62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民终6253号案件名称
北京星选科技有限公司与陈玉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北京星选科技有限公司;陈玉兰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民终6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星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中路27号12幢二层222号。法定代表人:王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伟,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兰,女,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飏,北京昂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北京昂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北京星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玉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0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星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不同意返还陈玉兰保证金及开拓奖金。事实与理由:1.兴安盟博誉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誉公司)与星选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将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兴安盟祥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盈公司),据此签署了《三方主体变更补充协议》,约定祥盈公司与博誉公司,对因履行《合作协议》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对星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刘亮亮系博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采用刷单套现的方式,骗取星选公司的补贴款90余万元,祥盈公司应对星选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星选公司有权扣留祥盈公司的保证金。故陈玉兰对星选公司的损失,亦负有赔偿责任。陈玉兰要求星选公司支付开拓奖金的主张无证据证明;3.祥盈公司注销时,该公司清算组未通知星选公司履行义务,亦未向星选公司提出权利主张。陈玉兰并非本案适格主体。陈玉兰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星选公司的上诉请求。1.博誉公司与祥盈公司系相互独立的法人,祥盈公司并非由博誉公司改名而成。且博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郝秀华,股东系郝秀华、陈玉兰,刘亮亮并非博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刘亮亮的刷单套现行为发生在祥盈公司与星选公司合作协议终止之后,其行为与祥盈公司无关;3.星选公司并非祥盈公司的债权人,陈玉兰注销祥盈公司无须通知星选公司。祥盈公司注销后,陈玉兰作为该公司原股东有权以债权人的名义向星选公司主张权利,且已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星选公司负有向其支付保证金和开拓奖金的义务。陈玉兰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星选公司返还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拆借利率计算);2.星选公司支付业务开拓奖金94549.63元及逾期利息(①以66189.64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4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②以28359.99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5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星选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5日,星选公司与博誉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博誉公司向星选公司支付保证金50万元,保证金为质量保证金10万元及运营保证金40万元,协议期内如博誉公司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星选公司应在协议到期后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5月5日至2018年5月4日。同时约定,以星选公司每月下发的KPI任务书为准,次月初星选公司向博誉公司授权邮箱发送考核结果,并根据KPI结果向博誉公司支付业务开拓奖金,博誉公司确认并提供相应金额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星选公司收到发票后30日内付款。2017年4月15日,陈玉兰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星选公司支付了50万元保证金。2017年6月8日,博誉公司、祥盈公司与星选公司签订了《三方主体变更补充协议(1)》(以下简称《主体变更协议》),约定博誉公司将《合作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自2017年6月8日起转由祥盈公司承担,博誉公司自转移日起不再履行《合作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后,祥盈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星选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业务开拓奖金,《合作协议》期满后亦未返还保证金。现祥盈公司已经注销,陈玉兰系祥盈公司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向星选公司主张权利。故陈玉兰诉至法院。星选公司辩称,祥盈公司存在严重违约,利用刷单行为套取补贴100余万元,已经涉嫌刑事案件,故星选公司有权依据双方协议约定及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扣除保证金;关于开拓奖金,没有支付依据,星选公司不认可,不同意支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2017年4月15日,陈玉兰向星选公司帐户转款50万元。2017年5月5日,甲方(百度外卖)星选公司与乙方(合作商)博誉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的相关内容为:一、合作内容1.甲方有权提供外卖相关网络交易服务平台,包括基于互联网的网站和基于移动网的客户端及应用等,该平台以下简称“百度外卖”;2.甲方授权乙方在合作区域开展“百度外卖”相关业务。由乙方自建运营团队开发、维护商户,运用甲方的百度外卖产品,同时乙方在授权区域自建配送团队为商户提供配送服务,为商户提供相关支持和服务。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乙方对其通过合作上后台系统(即小度总管)所创建的电子合同信息负责,承诺其所创建的电子合同信息真实、有效,如因乙方创建的信息措施、虚假等引发纠纷,对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应全面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可能的赔偿、律师费、诉讼费等。四、保证金与结算条款1.乙方应依据甲方保证金交纳政策向乙方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缴纳的标准与总金额及相关政策,以附件2保证金为准。在本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足额缴纳保证金。如乙方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协议期间,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或未经甲方同意提前终止合作,乙方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本协议期内,如果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甲方应在本协议到期终止后无息退还乙方保证金。2.结算条款,业务开拓奖金,以甲方每月下发的KPI任务书为准,次月月初甲方向乙方授权邮箱发送考核结果,甲方根据KPI结果向乙方支付业务开拓奖金,乙方确认并提供相应金额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在30日内向乙方支付业务开拓奖金。本协议有效期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附件1合作区域: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附件2保证金一、合作区域兴安盟的保证金为50万元,二、保证金返还与激励机制(一)保证金返还1.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分为质量保证金10万元和运营保证金40万元,将分两部分返还,(1)运营保证金,根据乙方在合作区域内的双方确认的已发生物料配置费用和补贴费用,甲方根据本附件运营保证金返券政策返还相应的运营保证金;(2)质量保证金,在本协议期内,如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甲方应在本协议到期终止后无息退还乙方保证金。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就管理费及系统服务费的收取进行了约定。2017年6月8日,甲方星选公司、乙方(合作商)博誉公司及丙方(合作商)祥盈公司签订《主体变更协议》,《主体变更协议》相关内容为:鉴于甲乙双方签署了《合作协议》,现在经三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履行主体。1.主协议中规定的乙方的权利义务自2017年6月8日(以下称转移日)起由丙方承担,自转移日起,乙方不再履行主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2.转移日之前,甲乙双方因履行主协议所发生的债权债务,自转移日起一并转移至丙方,同时乙方承担连带责任;3.自转移日起,乙方向甲方缴纳的保证金视为丙方向甲方缴纳,丙方应向乙方支付与保证金等额的款项,具体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由乙丙双方自行约定;4.丙方银行帐户信息及授权代表信息;5.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做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2017年9月4日,甲方星选公司与乙方祥盈公司签署《补充协议》,就乙方银行帐户信息进行了变更。庭审中,祥盈公司提交了《渠道结算12月代理商开票通知-兴安盟》复印件,内容为帐单汇总表,载明祥盈公司激励基金10001.2元、T-2折扣佣金56188.44元。2018年3月20日,星选公司渠道经理韩英吉通过微信向祥盈公司的员工发送《百度1月返佣(北部战区)》《百度2月返佣金额(北部战区)》两份表格文件,其中载明2018年1月祥盈公司待开票金额为36522.07元、2018年2月祥盈公司待开票金额为1839.12元。2018年2月8日及3月22日,祥盈公司共开具了104550.83元增值税发票。2018年5月26日,祥盈公司员工向星选公司渠道经理韩吉英发送微信,称:我们差17年12月返佣、18年1-2月。韩吉英:好,你先关联一下建行号。后,祥盈公司员工称:韩经理,你给问一下我们的保证金返佣款不受刘亮事件影响吧,他已接受法律制裁。韩吉英:不受,没事。后,祥盈公司员工多次询问支付佣金和退还保证金一事,韩吉英并未给予明确答复。同日,韩吉英转发了主题为“百度代理商返佣2018年1-4月开票情况汇总”的邮件,该邮件的原始发件人为城市代理商北部大区中台组陈维宇,内容为:附件为截至5月25日收到百度代理商1-4月返佣、返利发票的汇总情况,包括开错发票和未开发票城市名单,请各位下沉渠道继续督促代理商认真核对完成开票。截至目前只收到84个代理商提供的联行号,因此请各位继续下沉链接要求代理商填写相关信息。该邮件附件《百度2018年1-4月代理商返佣开错发票和未开发票情况汇总》中并未出现祥盈公司名称。2018年6月4日,祥盈公司员工向韩吉英发送主题为“折扣佣金”的邮件,内容为:2017年12月激励基金10001.2、折扣佣金56188.44元(合计66189.64元)。2018年1月36522.07元、2018年2月1839.12元。三个月合计款104550.83元未打款。要求尽快打款。2018年9月30日,星选公司向祥盈公司支付10001.2元。2017年12月折扣佣金56188.44元、2018年1月折扣佣金36522.07元及2018年2月折扣佣金1839.12元,共计94549.63元星选公司至今未付。另查一,祥盈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因决议解散进行注销,投资人为陈玉兰。另查二,星选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由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另查三,2019年4月23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亮亮犯诈骗罪一案,作出(2018)沪0107刑初1292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1292号刑事判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亮亮系博誉公司(后改名为祥盈公司)实际经营人,该公司于2017年5月与星选公司(即百度外卖平台)签订合作协议。2018年3月双方合作协议终止后,被告人刘亮亮于2018年4月16日在平台开出满3000元减2995元的活动,并虚构“比胜客”和“鼎好家常菜”餐厅中可以购买龙虾、苏眉鱼、熊掌等高价菜品,让其朋友及员工恶意刷单,以此骗取平台补贴款共计90余万元。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刘亮亮犯诈骗罪。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上述刑事判决。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因为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博誉公司与星选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博誉公司、星选公司、祥盈公司签订的《主体变更协议》、《补充协议》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自2017年6月8日起,博誉公司已将其《合作协议》项下全部权利义务转移给祥盈公司,故祥盈公司有权依据《合作协议》向星选公司主张返还保证金及支付佣金的权利。《合作协议》有效期满后,祥盈公司因决议解散注销,陈玉兰作为唯一股东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理由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可知,公司清算中,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公司被注销登记时,股东或第三人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股东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原股东在公司注销登记后,对尚未处理的债权也应平等地享有诉权;其次,公司财产是在股东出资基础上形成的,公司在取得股东财产的所有权后,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权。而清算后公司未实现的债权,其性质也属于公司财产,并最终属于股东所有。公司注销登记后对尚未处理的债权,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全体股东成为权利主体,公司的债权不因其主体的消灭而消灭,股东作为权利主体也应享有诉权。故星选公司关于陈玉兰主体不适格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在协议期内如果祥盈公司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星选公司应在协议到期终止后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10万元。根据1292号刑事判决的认定,刘亮亮的刷单行为系发生在祥盈公司与星选公司合作协议终止后,与祥盈公司无关,故在星选公司未举证证明祥盈公司在协议期内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应依约返还保证金10万元。星选公司至今未返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于陈玉兰要求星选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10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陈玉兰主张的折扣佣金94549.63元。本院认为,根据《合作协议》第4.4条约定,星选公司每月向合作商发送KPI考核结果并根据考核结果向开发商支付开拓奖金,合作商确认并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星选公司再支付业务开拓奖金。可见,双方合作过程中,合作商根据星选公司考核结果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星选公司付款的前提。结合本案中,祥盈公司已开具104550.83元增值税发票的事实、《渠道结算12月代理商开票通知-兴安盟》、星选公司渠道经理已发送的《百度1、2月返佣金额统计表》及《百度2018年1-4月代理商返佣开错发票和未开发票情况汇总》以及星选公司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后已付10001.2元的事实,可以得出星选公司尚欠佣金94549.63元的结论,故对于祥盈公司要求星选公司支付94549.63元佣金及合理部分的利息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星选公司关于星选公司开票并不代表星选公司负有付款义务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星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玉兰返还保证金10万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北京星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玉兰支付开拓奖金94549.63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以94549.63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陈玉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北京星选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二审期间,陈玉兰向本院提交祥盈公司、博誉公司的工商信息,欲证明二公司之间相互独立,刘亮亮非上述二公司的股东及经营人。星选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并称祥盈公司、博誉公司的工商信息显示陈玉兰同时系二公司的实际经营人。祥盈公司最初的注册信息中刘亮亮系股东,可以证明其与祥盈公司有关。且与129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亮亮系祥盈公司实际经营人相吻合。本院对陈玉兰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合作协议》、《主体变更协议》、《补充协议》,工商登记信息,账单汇总表,微信记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祥盈公司是否需对刘亮亮的犯罪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及陈玉兰是否系本案适格主体,兹将对本案争议焦点予以分析。关于陈玉兰是否为适格的诉讼主体一节,因祥盈公司已进行了清算,并办理了公司的注销登记,但对于公司注销后尚未实现的债权,不因公司主体的消灭而消灭,根据民事权利承继原则,公司的权利应由全体股东享有。而陈玉兰系祥盈公司注销时唯一的股东,其享有向星选公司主张权利的资格。据此,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陈玉兰享有本案诉权是正确的。星选公司主张陈玉兰并非适格诉讼主体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故对星选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祥盈公司是否需对刘亮亮的犯罪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节,根据查明事实,刘亮亮骗取平台补贴款构成诈骗罪的行为,出现在星选公司与祥盈公司终止合作协议之后。据此,祥盈公司不应对刘亮亮的犯罪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星选公司应依据协议约定将保证金和折扣佣金返还给陈玉兰。现星选公司要求祥盈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之请求,证据不足,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91元,由北京星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玉红审 判 员 王 京审 判 员 纪艳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铁兵书 记 员 王东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章四清、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2827号 下一篇 卢培亮、陈思兴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0民初1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