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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四清、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2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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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2827号
  • 案件名称

    章四清、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陵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章四清;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2827号被执行人:章四清,男,1966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153301074Q,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塘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声月。本院在执行铜陵芳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章四清、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法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的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章四清、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金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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