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四清、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2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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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2827号案件名称
章四清、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章四清;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2827号被执行人:章四清,男,1966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153301074Q,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塘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声月。本院在执行铜陵芳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章四清、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法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的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章四清、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金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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