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培亮、陈思兴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0民初1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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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30民初1000号案件名称
卢培亮、陈思兴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卢培亮;陈思兴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0民初1000号原告:卢培亮,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邱县。被告:陈思兴,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培亮诉被告陈思兴追偿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培亮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培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收107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培亮负担。审判员 郭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兰 杨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0民初1000号原告:卢培亮,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邱县。被告:陈思兴,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培亮诉被告陈思兴追偿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培亮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培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收107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培亮负担。审判员 郭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兰 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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