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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含超、贺超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6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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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6767号
  • 案件名称

    贺含超、贺超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贺含超;贺超;陈富平;杜建岗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6767号 原告杜建岗,男,汉族。被告贺超,男,汉族。被告贺含超,男,汉族。被告陈富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建岗诉被告贺超、贺含超、陈富平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原告七日内补交诉讼费,原告杜建岗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建岗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95元,减半收取计797.5元。  审  判  员  姚嘉丽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雪琼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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