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和星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3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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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3101号案件名称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和星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和星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小军;河南和星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偃师分公司;王建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3101号申请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50489。法定代表人:安进被执行人:河南和星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与国花路交叉口国花园西展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85575718A。法定代表人:李小军被执行人:李小军,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执行人:河南和星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偃师分公司,住偃师市城关镇杏园村龙腾汽车广场B区9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3XBCNCXU。法定代表人:马振涛被执行人:王建华,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与国花路交叉口国花园西展厅。本院在执行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和星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小军、河南和星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偃师分公司、王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春风审判员 杨 青审判员 甘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志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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