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霞、李家朋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7执1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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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7执1796号案件名称
王光霞、李家朋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莒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光霞;李家朋;王光伟;张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7执1796号申请执行人:王光霞,女,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执行人:李家朋,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王光伟,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临颍县。被执行人:张华,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夏邑县。申请执行人王光霞与被执行人李家朋、王光伟、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莒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27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734691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6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家朋、王光伟、张华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3、本院保全查封被执行人王光伟所有的豫LW××××汽车一辆,张华所有的鲁B7××××、豫UK××××汽车二辆,以上车辆均未实际控制。4、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对被执行人李家朋、王光伟、张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将被执行人李家朋、王光伟、张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家朋、王光伟、张华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李家朋、王光伟、张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李家朋、王光伟、张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运军审判员 程 凯审判员 朱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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