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达、海盐影天下国际影城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浙0424民特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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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24民特739号案件名称
朱文达、海盐影天下国际影城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朱文达;海盐影天下国际影城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424民特739号 申请人:朱文达,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申请人:海盐影天下国际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1899号北岸财富广场1号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8AKCW5W。 法定代表人:朱文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芳,浙江广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朱文达与海盐影天下国际影城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朱文达与海盐影天下国际影城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于2021年9月6日经海盐县西塘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海盐影天下国际影城有限公司同意支付朱文达56635.06元; 二、若产生其他争议,则朱文达不再主张任何权益; 三、履行方式、时限:款项共计56635.06元。海盐影天下国际影城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支付至朱文达指定银行账户(户名:朱文达;账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市城北支行); 四、如海盐影天下国际影城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的,则朱文达有权就海盐影天下国际影城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的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朱文达与海盐影天下国际影城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经海盐县西塘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郑连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赵思雨 书记员徐超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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