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知龙、张传贞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323民初4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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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3民初4408号案件名称
李知龙、张传贞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沂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知龙;张传贞;孙伟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23民初4408号原告:李知龙,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神祥吉,山东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传贞,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被告:孙伟,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原告李知龙与被告张传贞、孙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李知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知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朱先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 晓书 记 员 高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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