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杨正福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587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5876号
  •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杨正福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杨正福
  • 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5876号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8层。负责人李云焕。被执行人杨正福,男,汉族,1970年12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正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正福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正福收入人民币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余志顺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邱 巍代理书记员  曾 胜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