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振永、孙进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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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2120号案件名称
孙振永、孙进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孙振永;孙进盈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2120号 原告孙进盈,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孙振永,男,约52岁,汉族,住澄城县。本院在审理孙进盈与孙振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进盈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进盈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进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孙进盈负担。 审 判 员 苏平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 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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