茫崖迎春蔬菜店、任丘市广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张崇林、段照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894民初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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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894民初412号案件名称
茫崖迎春蔬菜店、任丘市广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张崇林、段照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部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茫崖迎春蔬菜店;任丘市广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崇林;段照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894民初412号原告:茫崖迎春蔬菜店,住所地茫崖花土沟镇昆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26MA75P96C1W。经营者:孙胜彪,1997年5月6日生,青海省海东市人,住青海省茫崖市花土沟镇环城南路尕黑货运部,身份证号×××。被告:任丘市广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华油大修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40182321T。法定代表人:何志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崇林,男,汉族,河北省廊坊市人,华北油田退休职工,住河北省任丘市。被告:段照奇,重庆市彭水县人,住重庆市彭水县。原告茫崖迎春蔬菜店与被告任丘市广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崇林、段照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于2020年12月29日作(2020)青2894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张崇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6月28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青28民终27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8月3日重新立案。2021年9月23日,原告茫崖迎春蔬菜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茫崖迎春蔬菜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茫崖迎春蔬菜店负担。审 判 长 井 静人 民 陪 审 员 邹 楠人 民 陪 审 员 巴音才次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 官 助 理 毛 海 青书 记 员 杨 秋 凤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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