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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买提吾斯曼、阿布都肉苏拉克依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2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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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2504号
  • 案件名称

    买买提吾斯曼、阿布都肉苏拉克依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买买提吾斯曼;阿布都肉苏拉克依木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2504号申请执行人:买买提吾斯曼,男,1968年05月0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阿布都肉苏拉克依木,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申请执行人买买提吾斯曼与被执行人阿布都肉苏拉克依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01民初116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7月0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9980.71元,执行费350元。    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01执25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靳志勇审判员    阿斯娅麦麦提审判员    马合木提江艾比布力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书记员    阿布都沙拉木吐尔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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