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伍文祥与杨通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662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6626号
  • 案件名称

    伍文祥与杨通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伍文祥;杨通林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6626号 原告:伍文祥,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甜,北京观韬中茂(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通林,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伍文祥与被告杨通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伍文祥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文祥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文祥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刘  姣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赵郑森书 记 员  马雪梨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