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文祥与杨通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6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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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6626号案件名称
伍文祥与杨通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伍文祥;杨通林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6626号 原告:伍文祥,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甜,北京观韬中茂(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通林,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伍文祥与被告杨通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伍文祥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文祥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文祥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刘 姣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赵郑森书 记 员 马雪梨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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