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娟、河南华仁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豫0403执16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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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豫0403执1624-2号案件名称
费娟、河南华仁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费娟;河南华仁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403执1624-2号申请执行人:费娟,女,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河南华仁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曙光街与彩虹路交叉口东北角二楼北侧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5227053X2。法定代表人:韩顺顺,经理。关于费娟申请执行河南华仁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华仁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华仁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河南华仁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柴彦华审 判 员 李艳飞代理审判员 刘 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肃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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