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利珍、朱保全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21民初7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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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民初7278号案件名称
陈利珍、朱保全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利珍;朱保全;怀远县方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巨荣华;何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21民初7278号原告:陈利珍,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刚,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保全,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怀远县方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找郢乡杨圩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7094383XR。法定代表人:朱跃。被告:巨荣华,女,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第三人:何顾,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陈利珍与被告朱保全、怀远县方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巨荣华、第三人何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陈利珍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利珍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利珍负担。审 判 员 王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玉峰书 记 员 吴智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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