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建学院、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11执1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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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11执1486号案件名称
河南城建学院、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河南城建学院;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11执148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城建学院,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龙翔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646210P。法定代表人:王召东,院长。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德瑞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湛南路26号院临街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089249258U。法定代表人:娄本龙,董事。关于河南城建学院申请执行平顶山市德瑞和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411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解除河南城建学院与平顶山市德瑞和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二、平顶山市德瑞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门面房(自东往西数第2间)返还给河南城建学院;三、平顶山市德瑞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城建学院支付房屋租金(按月租金3300元自2017年1月份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租金应减免3个月并扣减5000元)。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河南城建学院承担59元,平顶山市德瑞和商贸有限公司承担1511元。因平顶山市德瑞和商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城建学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德瑞和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2021年6月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德瑞和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信息。2.查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德瑞和商贸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德瑞和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通过查询,查明平顶山市德瑞和商贸有限公司已注销。三、2021年7月30日,对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德瑞和商贸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四、申请执行人河南城建学院申请追加娄本龙为被执行人,本院正在审查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在执行立案期间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可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1303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有1303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正在审查中,暂无法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赵毅审判员陈丙坤审判员张晓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王舒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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