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苓竹与孙英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7执2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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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执2951号案件名称
管苓竹与孙英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管苓竹;孙英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7执2951号 申请执行人:管苓竹,女,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孙英琳,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本院在执行管苓竹与孙英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渝0117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孙英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管苓竹借款本金15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1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被执行人孙英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管苓竹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7月12日、9月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房屋、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出具(2021)渝0117执保98号执行裁定书,保全被执行人在合川区润帝商业有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20000元,经查,此履约保证金尚在保证期间,不具备处置条件。2021年9月16日,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渝0117执29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小冬审 判 员 秦 艳审 判 员 陈道兵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卓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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