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光智、谢德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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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3031号案件名称
徐光智、谢德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徐光智;谢德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031号申请执行人:徐光智,男,194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谢德洪,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徐光智与谢德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2648号民事调解书,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20288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20288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7月13日、2021年9月28日二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税务、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36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5.36元;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税务、工商、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所有保单本院进行了冻结。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执行指挥系统委托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互助社无存款信息。 三、2021年9月28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1年9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艾力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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