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樊波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2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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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2329号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樊波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樊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2329号 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8766767H。法定代表人:冯长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红,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俊,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樊波,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樊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14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586.24元及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等进行了查询,冻结银行存款1176.71元,支付本案执行费5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1126.71元;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的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除此之外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9日,本院将本案执行中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其对本院上述执行措施无异议。截至2021年9月30日,本案本次执行共兑现申请执行人案款1126.71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23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云龙审 判 员 曾宪伟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谯 峰书 记 员 黄晓丽-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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