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振环、刘召民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津02民申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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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2民申121号案件名称
陈振环、刘召民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振环;刘召民;王石芷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申1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陈振环,男,194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召民,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现住天津市西青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石芷,女,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再审申请人陈振环因与被申请人刘召民、王石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2民初8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振环申请再审称,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再审本案。理由是本案所涉欠条最早形成于2011年,后刘召民重新打欠条。同时确实存在另一张8万元的欠条在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执行完毕。但两张欠条针对的是不同的债务,系两个法律关系。一审判决运用自由心证忽略了客观事实。刘召民不同意陈振环的再审申请,称陈振环所述不是事实,本案中的欠条与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诉讼的欠条是同一笔款项。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裁判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错误,应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中,陈振环收到一审判决后并未提起上诉。现申请再审主张有新证据,询问时明确表示并不能提交,即承认并未有新证据。且也不能说明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具体表现。一审判决虽然是依据逻辑规律以及日常经验法则进行判断认定,但陈振环除提交案涉欠条外,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欠条载明的欠款真实存在。对于其在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执行和解时,对本案所涉欠款只字未提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此,其再审申请本院难以支持。综上,陈振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振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业香审 判 员 王广利审 判 员 孟晓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春颖书 记 员 李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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