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政、丁玉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0民初4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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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民初4815号案件名称
付政、丁玉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付政;丁玉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0民初4815号原告:付政,男,199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文武,江苏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敬哲,江苏盱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丁玉玺,男,199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市辖区。原告付政与被告丁玉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付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付政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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