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袁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9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民初2987号案件名称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袁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磐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袁瑞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987号原告: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厦三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胡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卓,男,199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袁瑞,女,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瑞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洋洋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成都翔盛驿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市正惠供应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03财保565号 下一篇 景某、白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227民初1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