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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某、白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227民初1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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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民初1062号
  • 案件名称

    景某、白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景某;白某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1227民初1062号原告:景某,男,汉族。被告:白某,女,汉族。原告景某诉被告白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景某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白某将婚生女景某交由原告抚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7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中双方达成一致约定双方各抚养一名孩子,大女儿白某由被告抚养,二女儿景某由原告抚养。当时,由于原告当时没有能力抚养孩子,于是让被告暂时抚养二女儿景某,在被告抚养孩子期间,原告从离婚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到2021年3月份以后停给抚养费用,原因是原告多次让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约定,被告不但不履行协议约定,也不让原告见孩子,也不给原告孩子,所以原告停止给二女儿的抚养费,现在被告没有经济收入,没有固定居住地常年在外租房子,不能给孩子提好的生活及学习环境,也不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现原告已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多次和被告协商,让被告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将二女儿景某交由原告抚养,但被告拒不配合。于是,原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望贵院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景某以被告白某不具备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将婚生女景某交由景某抚养,该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本院正在审理中的白某诉景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2021)甘1227民初1063号)请求婚生女景某由白某抚养;上述两案诉讼标的均为婚生女景某抚养权归属;且本案与前一案件当事人完全相同。综上,本案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予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景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锁仲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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