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翔盛驿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市正惠供应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03财保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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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财保565号案件名称
成都翔盛驿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市正惠供应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成都翔盛驿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市正惠供应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财保565号申请人:成都翔盛驿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洪安镇长伍村7组126号。法定代表人:许洪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英,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丽,湖南鑫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长沙市正惠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大道一段1555号金桥市场集群2区2栋14层1433号。法定代表人:谢文。申请人成都翔盛驿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市正惠供应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受理,申请人成都翔盛驿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长沙市正惠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人成都翔盛驿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成都翔盛驿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审 判 员 王利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肖茜匀书 记 员 邓 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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