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离婚纠纷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苏0402司惩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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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02司惩3号案件名称
张某离婚纠纷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常州市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21)苏0402司惩3号被罚款人:张某,女,1993年10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本院在审理(2021)苏0402民初3321号原告秦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某在诉前调解阶段提交常州市某医院于2021年5月12日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在案件审理期间提交了出具单位为“常州武进某医院”、出具时间分别为“2021年5月15日”、“2021年6月10日”的医学影像报告单两份、检验报告单三份,拟证明其在原告秦某起诉时怀孕,后经药物流产,被告在终止妊娠六个月内,原告因此不得提出离婚。经查,常州市某医院于2021年5月12日出具的检验报告单系张某要求其一怀孕的朋友提供检验样本以其名义进行的检验;出具单位为“常州武进某医院”、出具时间分别为“2021年5月15日”、“2021年6月10日”的医学影像报告单两份、检验报告单三份系张某提供其2019年怀孕时的医学影像报告单、检验报告单为样本并支付费用,由他人通过修图技术伪造而成。张某提供虚假的重要证据,捏造怀孕、终止妊娠的事实,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张某罚款10000元,限于2021年9月18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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