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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飞飞、睢金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6执1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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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26执1629号
  • 案件名称

    刘飞飞、睢金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飞飞;睢金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6执1629号申请执行人:刘飞飞,女,1990年05月04日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睢金防,男,196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滑县。刘飞飞与睢金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526民初91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即“一、被告睢金防于2020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刘飞飞借款10万元,原告刘飞飞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具体还款计划为:被告睢金防于2019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刘飞飞借款4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刘飞飞借款3万元,于2020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刘飞飞借款3万元。二、如果被告睢金防有任一期未按期偿还原告刘飞飞以上款项,原告刘飞飞有权一次性申请执行被告睢金防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20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已经清偿的款项按照先偿还利息后偿还本金的方式予以扣除”。因睢金防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刘飞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3月16日、2021年3月17日、2021年5月1日、2021年8月20日、2021年8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询到被执行人睢金防名下邮政银行账户内有存款931.79元,于2021年8月28日实际冻结131.79元,已告知申请人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8月28日至2022年8月27日止)如需续冻,请于冻结到期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冻申请。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已于2021年9月3日冻结,已告知申请人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9月3日至2022年9月2日止)如需续冻,请于冻结到期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冻申请。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睢金防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到被执行人睢金防名下有保单信息,但睢金防为受益人,不是投保人,无法处置。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睢金防名下持有股票(股权)信息。5、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睢金防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三、2021年6月8日,到被执行人睢金防户籍地滑县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3月25日,经向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睢金防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4月20日,经向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睢金防在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有个人缴存账户。四、2021年8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睢金防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睢金防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2021年8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睢金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2021年8月23日,因被执行人睢金防拒绝申报财产的行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睢金防做出了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因无被执行人行踪线索,暂未能实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认可本院查询处置结果,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0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国勇审判员  赵迎春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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