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广学、汤开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012执1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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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012执1361号案件名称
周广学、汤开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周广学;汤开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012执1361号申请执行人:周广学,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汤开文,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申请执行人周广学与被执行人汤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12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3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标的5967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79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04月0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本院于2021年04月02日通过执行指挥中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03月27日、2021年09月07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汤开文名下的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保险产品等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并成功扣划银行存款1837.87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于2021年07月16日至扬州市××区××新村村委会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汤开文下落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于2021年09月08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综上,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837.87元,其他款项未能执行到位,且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认定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汤开文有继续向申请人周广学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对于在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江龙审判员 田鲁敏审判员 赵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 添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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