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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卫与上海仰臻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0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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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0801号
  • 案件名称

    刘大卫与上海仰臻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大卫;上海仰臻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0801号原告:刘大卫,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平富,上海钜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仰臻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徐一夫。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卫与被告上海仰臻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大卫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上海仰臻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薛 靓法官助理  徐旻琰书 记 员  张 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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