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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承兵、桂阳县华裕陶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1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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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1510号
  • 案件名称

    柏承兵、桂阳县华裕陶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柏承兵;桂阳县华裕陶瓷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1510号申请执行人:柏承兵,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昌禄,桂阳县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桂阳县华裕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舂陵江镇长隆村。法定代表人:刘焕生,该公司总经理。柏承兵与桂阳县华裕陶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湘1021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支付3万元,因和解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柏承兵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湘1021民初2645号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何文敏书 记 员  杨小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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