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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陈生水产品经营部、天津食尚一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116民初21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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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1865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南区陈生水产品经营部、天津食尚一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市津南区陈生水产品经营部;天津食尚一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赵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16民初21865号原告:天津市津南区陈生水产品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金福临水产批发市场96号摊位。经营者:陈生,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天津沃和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食尚一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财富星座25号。法定代表人:修宇,执行董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修磊,男,该公司股东、经理。被告:赵明,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市津南区陈生水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陈生经营部)与被告天津食尚一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尚一修公司)、被告赵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生经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被告食尚一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修磊,被告赵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生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58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水产品经营,被告食尚一修公司经营日本料理店。原告向食尚一修公司供货,被告赵明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收货。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1758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食尚一修公司认可陈生经营部的诉讼请求,并确认该欠款为食尚一修公司的欠款,与赵明本人无关。赵明辩称,销售单上的签名确实为赵明补签,但赵明曾是食尚一修公司的采购员,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属于履行职务,货款应由食尚一修公司支付,赵明本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本院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赵明曾任食尚一修公司的采购员,在2018年自陈生经营部采购水产品。陈生经营部提交的有赵明签字的销售单显示,食尚一修公司采购货品及欠付货款共计17580元。对该销售单,陈生经营部和赵明均陈述,因食尚一修公司未能给付货款,赵明离职后,在陈生经营部的要求下,根据欠款数额由赵明签字确认。对于陈生经营部和赵明的上述陈述,食尚一修公司并无异议。本院认为,陈生经营部与食尚一修公司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食尚一修公司认可陈生经营部的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对赵明系为食尚一修公司经营需要到陈生经营部采购水产品亦均无异议,故案涉货款应由食尚一修公司支付,陈生经营部请求赵明对货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食尚一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津南区陈生水产品经营部货款17580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市津南区陈生水产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天津食尚一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员 曹秋芬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孙媛媛书 记 员 刘相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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