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久通传媒中心、曾微微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知民初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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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知民初387号案件名称
鞍山久通传媒中心、曾微微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鞍山久通传媒中心;曾微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387号原告:鞍山久通传媒中心,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21号1-31-141-X1912。投资人:蒋应山。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微微,女,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青,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鞍山久通传媒中心与被告曾微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鞍山久通传媒中心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鞍山久通传媒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久通传媒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鞍山久通传媒中心负担。审 判 长 肖 霞人民陪审员 伍剑生人民陪审员 袁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王 品书 记 员 简崔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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