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成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南市聚福轩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藏0502民初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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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藏0502民初665号案件名称
山南市成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南市聚福轩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乃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乃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山南市成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南市聚福轩餐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502民初665号原告:山南市成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泽当街道湖北大道32号(山南市扶贫办周边42-43-44)。 法定代表人:鲜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南市聚福轩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泽当街道湖南路2号山南宾馆2楼。 法定代表人:叶全国,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山南市成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南市聚福轩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山南市成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南市成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南市成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南市成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白玛群宗审判员 普珍人民陪审员 次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巴桑拉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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