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和儒母婴护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20)苏0402破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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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苏0402破26号之一案件名称
常州和儒母婴护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破产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常州和儒母婴护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2破26号之一申请人:常州和儒母婴护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2021年9月7日,常州和儒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儒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因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未向管理人移交企业的财务账簿、人事档案等资料,导致管理人无法开展财务审计、财产清查等破产清算工作。截止2021年9月7日,和儒公司无可供清偿的财产,已确认的债权总额为751209.33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据此,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和儒公司破产,并申请终结和儒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和儒公司未向管理人移交财务账册及其他重要文件,导致管理人无法进行清算。在本院受理和儒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债务人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人均未向法院申请重整,债务人亦未向本院提出和解申请。根据管理人核查的债务人资产情况和债权人申报债权情况,和儒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应当宣告破产的条件。因和儒公司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债权人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另行主张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常州和儒母婴护理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常州和儒母婴护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员 吴 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赵 亚 鲁书 记 员 周陈幸幸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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