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博、故城县创元建材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1126财保2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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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6财保235号之一案件名称
夏博、故城县创元建材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故城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夏博;故城县创元建材有限公司;侯曰仙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6财保235号之一申请人:夏博,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申请人:故城县创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衡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572841163H。法定代表人:冯秀玲。被申请人:侯曰仙,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申请人夏博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故城县创元建材有限公司、侯曰仙名下银行存款86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夏博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夏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故城县创元建材有限公司、侯曰仙名下银行存款86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章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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