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7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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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7729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莲芳;蒋美蓉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7729号原告:张某某,女,1942年9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蒋某某,女,196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施 燕书记员 茅青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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