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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宏慈、卓俊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1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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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1259号
  • 案件名称

    田宏慈、卓俊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慈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田宏慈;卓俊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1259号申请执行人:田宏慈,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卓俊宇,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海口市美兰区。申请执行人田宏慈与被执行人卓俊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821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卓俊宇未按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田宏慈于2021年7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卓俊宇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和对被执行人卓俊宇进行了传统财产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卓俊宇名下位于慈利县房屋已由段长清实际占有、使用;另查明:案外人段长清在另案王星诉卓俊宇和于德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就另案申请执行人王星保全的该房屋提起执行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20)湘0821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慈利县房屋的执行(即中南名门8、9栋2503号房屋);且案外人段长清就房屋所有权属依法提起了诉讼,本院(2020)湘0821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案外人段长清与被执行人卓俊宇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同时判决案外人段长清对该房屋享有物权期待权。现申请执行人田宏慈请求拍卖该房屋,依据(2020)湘0821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损害了案外人段长清的利益,如果拍卖该房屋案外人段长清的物权期待权就无法实现,故,该房屋暂时不便于处置。需通过另案诉讼或者其他途径解决。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卓俊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均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田宏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田宏慈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卓俊宇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田宏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卓俊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田宏慈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卓俊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田宏慈也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田宏慈发现被执行人卓俊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滕振华审 判 员 聂 菁审 判 员 潘双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 龙书 记 员 舒立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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