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伯良、王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1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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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1476号案件名称
张伯良、王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伯良;王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1476号申请执行人:张伯良,男,汉族,1951年11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王辉,曾用名王飞,男,汉族,1963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申请执行人张伯良与被执行人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903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伯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伯良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5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辉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王辉名下无车辆,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证券持有数额,无收益类大额保险。线下查询查实被执行人王辉在本市无不动产、无公积金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将被执行人王辉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张伯良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人员下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0000元,尚有34366.7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伯良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乾坤审判员 李 杏审判员 旷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振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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