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某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302民初14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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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02民初14616号案件名称
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某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某某百货超市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4616号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6653990283。法定代表人:蒋英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某百货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经营者:杨某某。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受理。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史继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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