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秀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5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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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5057号案件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秀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秀勇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5057号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28号杰座大厦。法定代表人:黄卫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旭,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秀勇,男,汉族,1984年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9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刘秀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7日、2021年9月1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等情况,其中查询到被执行人刘秀勇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8月26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和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传唤被执行人刘秀勇,但未到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刘秀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7969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7969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四佳审 判 员 胡 益审 判 员 陈铁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靳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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