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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强、李钰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02执保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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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02执保448号
  • 案件名称

    郭建强、李钰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廊坊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郭建强;李钰山;赵志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02执保448号申请人:郭建强,男,汉族,1968年12月2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申请人:李钰山,男,汉族,1974年3月13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被申请人:赵志芳,女,汉族,1987年2月17日出生,现住:廊坊市大城县。申请人郭建强与被申请人李钰山、赵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建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李钰山、赵志芳名下4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郭建强向本院提交河北铎瑞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钰山、赵志芳名下45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甄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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