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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素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4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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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4630号
  • 案件名称

    重庆素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重庆素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4630号 原告:重庆素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珊瑚大道299号94幢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87043181。法定代表人:曹汉明,经理。被告: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工业园区建设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42028302。法定代表人:车连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龙,北京恒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春明,北京恒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市江津区长江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镇东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5357XG。法定代表人:种发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宁,男,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系机械厂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素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江津区长江机械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素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素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江津区长江机械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素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江津区长江机械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22元,减半收取2961元,由原告重庆素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蔡欣桐书 记 员  聂  铭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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