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衍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威海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3执保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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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3执保709号案件名称
上海衍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威海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上海衍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威海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3执保709号申请人:上海衍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3111弄555号2幢-61。法定代表人:黄娜,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威海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科研路西、大学路南高校联盟科创城4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王贵权。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衍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威海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二0二一年九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威海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1968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1)鲁1003民初42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威海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1968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二0二一年九月十五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威海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19680元(冻结期限一年)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福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洪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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