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民终4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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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民终4418号案件名称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皓盛汽贸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民终4418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4号。法定代表人:赵光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锋,该行员工。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令城街道中园祥泰居小区。法定代表人:李志,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志博,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芳,辽宁令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三段7号。法定代表人:王大全,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强,该行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区东风三路23号。法定代表人:梁荣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世富,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茂林,北京京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皓盛汽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州市平青大东侧。法定代表人:何国良,该公司执行董事。诉讼代表人:唐山新生企业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青、唐静,河北唐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皓盛汽贸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0223民初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0223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2068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志辉审判员 刘 岩审判员 甄洪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得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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