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3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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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3036号案件名称
夏某某、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夏某某;赫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3036号原告:夏某某,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赫某某,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原告夏某某与被告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夏某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计563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北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淑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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