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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海霞、张希文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3执保1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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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03执保1048号
  • 案件名称

    宋海霞、张希文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宋海霞;张希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03执保1048号申请人:宋海霞,女,汉族,1980年出生,住德州市。被申请人:张希文,男,汉族,1982年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住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宋海霞与被执行人张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审请作出(2021)鲁1403诉前调187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海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执行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希文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一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海宁书 记 员 车玉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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