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海霞、张希文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3执保1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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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03执保1048号案件名称
宋海霞、张希文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宋海霞;张希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03执保1048号申请人:宋海霞,女,汉族,1980年出生,住德州市。被申请人:张希文,男,汉族,1982年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住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宋海霞与被执行人张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审请作出(2021)鲁1403诉前调187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海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执行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希文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一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海宁书 记 员 车玉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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