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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勋、谭亚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6执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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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执2411号
  • 案件名称

    刘勋、谭亚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勋;谭亚春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6执2411号申请执行人:刘勋被执行人:谭亚春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勋与被执行人谭亚春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的(2021)冀0826民初15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谭亚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勋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谭亚春给付标的款4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的(2021)冀0826民初150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予以结案。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张伟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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