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比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秀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802民初2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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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民初2172号案件名称
张家界比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秀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家界比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秀菊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02民初2172号原告:张家界比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554938287H,住所地为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阳光水岸住宅小区12栋负一楼。法定代表人:杨珍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顺,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秦秀菊,女,1974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现住永定区。原告张家界比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秀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家界比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秀菊自行和解,被告秦秀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原告张家界比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张家界比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界比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欧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符长云书 记 员 熊一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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