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扬、天津融海联创投资合伙企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5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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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5604号案件名称
刘扬、天津融海联创投资合伙企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扬;天津融海联创投资合伙企业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5604号申请执行人:刘扬,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天津融海联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0号海丰特流园3幢2单元-102(天津东疆商服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1134号)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津融创盈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扬与被执行人天津融海联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56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颖审判员 尹 航审判员 李 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颖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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