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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扬、天津融海联创投资合伙企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5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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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5604号
  • 案件名称

    刘扬、天津融海联创投资合伙企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扬;天津融海联创投资合伙企业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5604号申请执行人:刘扬,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天津融海联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0号海丰特流园3幢2单元-102(天津东疆商服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1134号)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津融创盈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扬与被执行人天津融海联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56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颖审判员 尹 航审判员 李 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颖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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