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霞、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987号

由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9/28 0:00:00在吉林省吉林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生效的刘丽霞;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保987号
  • 案件名称

    刘丽霞、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刘丽霞;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保987号申请人:刘丽霞,女,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孙玉芹,总经理。申请人刘丽霞与被申请人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丽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439.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丽霞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39.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程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