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1602号 原告:倪建芬,女,1968年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重庆成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95号附5号5-4。法定代表人:潘成轩,职务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倪建芬与被告重庆成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倪建芬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倪建芬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建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倪建芬负担。 审 判 长 张 畅人 民 陪 审 员 李红微人 民 陪 审 员 蒋贤玉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魏丹琪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